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我院拟在本县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基层工作经验较丰富、特殊技术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热爱法院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法院案件审判等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8.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
9.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检察等机关立案查处,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嵩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本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嵩县人民法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④有单位的携带单位同意证明。
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可到嵩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五楼)领取或在百度搜索“陪审员申请表”自行下载,正反两面打印。
2、报名时间、地点 、联系电话
(1)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7月30日。
(2)报名地点:嵩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3)联系人:李平献 任一品 王芳芳
(4)联系电话:0379-63157017。
3、资格审查
对组织推荐或个人申请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4、提请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嵩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嵩县人民法院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