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嵩县法院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实队伍,加强管理,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陪审员的调解、帮教、监督和宣传作用,促进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较好地推动了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注重广泛性,强调代表性,加强陪审员队伍建设
2005年,经我院认真选拔,县人大依法任命人民陪审员40名。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来自不同阶层、不同岗位的优势,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去年9月份,为贯彻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和陪审员队伍的现状,县人大常委会在原来核定名额的基础上为我院增加陪审员名额10名。之后,我院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程序,选拔陪审员20名,并根据人事调整、岗位变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提请县人大依法免去了14名不适应工作要求的陪审员,使我院陪审员总数达到了46名。这次补充选任工作在全市法院是首家,也是唯一的一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通过补充选任,充实了陪审员队伍,吸纳了优秀人才,优化了年龄和知识结构,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为陪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调整后的陪审员队伍有五个明显特点:一是涵盖面较广,分别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村组织等单位和部门;二是年龄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35岁以下27人,占58.7%,35—45岁16人,占34.87%,45岁以上3人,占6.5%;三是政治思想过硬,党员有24人;四是专业结构合理,既有教育、企业、工青团妇等行业代表和医疗、科技、建筑、化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有农村基层干部,顺应了当前案件多样化的特点;五是文化素质较高,大专文化程度29人,占63%,本科文化程度17人,占35%。
二、完善保障机制,强化科学管理,优化陪审环境
(一)成立机构。为加强人民陪审员的规范化管理,2005年8月,我院报请嵩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家成立了专门从事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人民陪审员管理科”,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任免、培训、考核、奖励等人事管理工作和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规格与院内其他内设机构平行。
(二)保障经费。为保障陪审员的陪审经费,在县人大和政府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帮助支持下,将陪审员经费列入了人民法院业务经费预算,县财政每年为法院解决陪审员专项经费18万元,用于解决补助、培训、资料、交通等开支,为陪审工作的健康开展提供了经费保证。
(三)强化管理。一是加强组织管理,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为每位陪审员建立了人事档案和工作业绩档案,对陪审员业务培训、考核与表彰、职务免除等情况予以详细记载;二是加强陪审管理,年初将陪审员参审任务以业绩目标的形式下达给审判部门,各部门每季度将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报陪审员管理科汇总,并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三是加强陪审费用管理,根据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数量和陪审时间,由陪审员管理科按照补助标准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按时发放给陪审员;四是加强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陪审员进行全面考核,作出鉴定,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并将陪审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和司法行政部门,有效调动了陪审员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培训。为提高陪审员业务素质,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一是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班,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弥补法律知识的空缺;二是加强平时的业务培训,由院领导或审委会委员、业务骨干授课,提高陪审员业务素质;三是进行庭审观摩,让陪审员身临其境,感受案件审判开庭。为提高陪审员的政治素质,我院通过谈心、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强化“四个意识”:一是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心存正义、信守廉洁、敬法慎独,自觉维护司法形象;二是强化学习意识,树立起勤于学习的理念,适应审判工作,提高办案技能;三是强化修养意识,自觉约束业外活动,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个人形象;四是强化为民意识,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为人民用好审判权。
三、利用特长和优势,发挥“五个”作用,促进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
据统计,2005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了1427件案件的审理,占案件总数的56.6%。,人民陪审员个人参与案件审理最多的达到了206件。
一是充分利用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发挥“调解”作用,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去年,田湖法庭审理的陈明现诉任军合伙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当地砖厂生产,该纠纷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等多方处理未果,在田湖镇具有较大影响。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法庭专门邀请德高望重的省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嵩县光明棉纺公司经理杨胜欣参与审理,通过审判人员从法律的角度给当事人讲解,人民陪审员从社会公德的层面从中调解,从而让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案件顺利调解结案。在去年所审结的1086件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658件,调撤率达60.6%,较去年上升8.6%;刑事审判对提起附带民事部分的32件调解结案28件,调解率达到了87.5%。
二是充分利用来自学校、工青妇等组织,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优势,发挥“帮教”作用。被告人王孬,父母离异,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和其共同生活的父亲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十五岁时,王伙同其他少年先后三次到所在村小学和某乡中学宿舍,对部分学生威胁、殴打后,抢走现金40元。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专门邀请团县委书记、人民陪审员王峰参加案件审理。庭审中人民陪审员运用自己的道德水准和公序良俗标准,与法官运用法律的规定两者的有机结合,对王进行循循教导,王当庭悔罪,表示愿意悔过自新,希望给其重返校园,融入社会的机会。法庭根据其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来,在陪审员和法官的共同帮助下,王到某技校学习汽车维修技术。
三是充分利用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发挥“专家”作用,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专业知识帮助。我院在审理王全花诉闫战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中,因偃师缑氏农机制造厂生产由被告经销的农用拖车在充气过程中,轮胎内胎爆裂导致压条弹出致人身损害,该案是否公正处理将影响我县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为此,专门邀请具有农机维修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宋宾敬参与审理该案。庭后,陪审员由运用其专业知识,认真分析了事故的原因,指出双方存在的过错,法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耐心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
四是充分利用来自群众的优势,发挥“监督”作用。通过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进一步提高了法官的守法意识,促进了司法公正。以2007年为例,嵩县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629件,审结案件1593件,结案率为97.8%。全院上诉案件70起,上诉率为4.4%;发还改判仅4起,发还改判率为0.0025%。
五是充分利用桥梁的优势,发挥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陪审员参与陪审时,主动向其介绍法院工作现状和审判工作情况,通过他们的亲身参与和相互交流,对法院工作有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并在一些方便的场合向有关部门客观反映法院的工作情况,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四、妥善处理“四个关系”,正确履行陪审职责
为保证陪审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是要求人民陪审员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陪审员到法院陪审要占用一些工作时间,参加培训活动又可能占去部分业余时间,必须取得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家庭的理解、支持,尽量做好预约,提前安排好本单位工作,让本职工作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二是要求人民陪审员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开庭前要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要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评议时认真吸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涉及法理的分析,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做到互相尊重,共同协作。三是要求人民陪审员正确处理好“有为”和“有位”的关系。对待陪审工作要兢兢业业地去做,认认真真地学,用心研究案件,善于总结经验,珍惜荣誉,珍惜机会,努力有所作为。四是要求人民陪审员正确处理好保障司法公正与遵守陪审纪律的关系。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审判活动,形成对审判工作较深层次的监督和制约,既是广大人民司法需求的代表者,又是司法公正的执行者,因此要求他们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