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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法院决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15-11-11 09:13:26


  一、部门职责

  1、 审理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由本院管辖和本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 审查和处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 审理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的案件;4、依法行使执行权,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5、 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 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纪检、监察等工作,按照干部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7、 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嵩县人民法院下设:1、政治处:负责队伍建设、人事工资等。 2、办公室:负责行政管理、接待等。 3、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全院机关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4、监察室:负责干警廉政教育、违纪案件查处等。 5、督查办:负责案件评查、代表联络等。 6、研究室:负责宣传、调研、信息、综合材料等。 7、司法技术鉴定科:负责对外委托鉴定、拍卖的审查和委托。 8、刑事庭:负责一审刑事案件审判。 9、少审庭:负责被告人和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判。 10、民一庭:负责重大、疑难民事案件等的审判。 11、民二庭:负责合同、破产等商事案件的审判。 12、行政庭: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 13、执行局(内设综合科、执行一科、执行二科):负责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14、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判。 15、立案庭:负责立案、诉前保全等工作。 16、信访办:负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17、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等工作。 18法警大队:负责值庭、安全保卫、协助执行、押解人犯等工作。 另设4个基层人民法庭 :城南法庭:负责城关镇、纸房镇、大坪乡、库区乡、何村乡五个乡镇民事案件的审判。 田湖法庭:负责田湖镇、闫庄镇、九店乡、饭坡乡、黄庄乡五个乡镇民事案件的审判。 大章法庭:负责大章镇、德亭镇、旧县镇三个乡镇民事案件的审判。 车村法庭:负责车村镇、木植街乡、白河镇三个乡镇民事案件的审判。

  三、2014年度嵩县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

   2014年我院财务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和嵩县财政局的监督下,克服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抢抓机遇、创新发展、踏实苦干,不仅圆满实现了年初制定的各项指标,同时也顺利完成各项任务。

   (一)财政收入情况:

  2014年财政收入预算为1420.97万元,今年实际完成收入1420.97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00%。收入的主要来源为:          

   1、中央政法转移支付,2014年度共计拨付我局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355万元。2、县级财政拨入人员经费(各类工资和福利等费用)578.44万元。4、县级财政拨付日常公用经费及其他费用487.75万元。

  (二)2014年预算支出情况

  2014年来,我局严格依照年初预算,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全年财政支出1269.49万元,按照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列举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支出727.76万元,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91.65万元,主要支出管理事务中产生的费用,3、案件审判支出230.73万元,主要是业务庭室办案件的费用,4、案件执行支出102.51万元,主要是办理执行案件所需费用,5、事业运行支出31.84万元,是事业人员工资,6、其他公共安全支出12万元,是当年化解政法债务资金。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1、公务接待费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从源头堵塞漏洞,遏制奢侈浪费、公款大吃大喝之风,根据县纪委公务接待规定,我局从2014年1月即开始实行所有公务接待必须在县局公务灶进行,2014年共计接待77次,接待来人720人,发生公务接待费用为17656元,公务接待的下降充分说明全局上下能够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类接待规章制度。

  2、公款出国(境)费用

  我院没有发生公款出国(境)费用。

  3、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

  2014年我院车辆燃修费用约为985409.24元。

我院在车辆管理上有严格的规定,节假日按照要求,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备案制度,不存在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的行为;不存在公车入私户的行为;不存在利用职权向相关单位借用、调换、租用的行为。

                                             嵩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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