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我院受理申请人张甲、张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审查,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于11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司法确认裁定书。据悉,该案系新民诉法及解释实施后,我院发出的首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张乙因开办幼儿园急需资金为由,分六次从张甲处借款130万元,张甲因向张乙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产生纠纷,后经嵩县城关镇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虽已经签订,但是张甲就对方能否履行协议仍心存疑虑,为了保障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及时履行,双方遂向我院民一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当即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按规定免收了当事人诉讼费用,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