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商家为牟利益,竟在食品中添加无碘盐,严重危害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我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汪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禁止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2014年春,汪某以8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购买散装盐100公斤,用于饭店加工食品,后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并被查扣了剩余的17.225公斤盐。经检测,该盐品中未检出碘成分。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购买、使用无碘盐加工食品并向社会公众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根据汪某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