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县 人 民 法 院
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
关于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意见
为了构建社会诚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充分运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要求,经嵩县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研究,决定建立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行共享机制,现就法院执行案件信息采集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交换、对接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意义嵩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嵩县支行要充分认识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助于商业银行向守法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避免向违法企业提供信贷,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有助于加强法院部门执法力度,在全社会共同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做好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工作
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作,涉及嵩县法院和人民银行嵩县支行内部不同的业务部门,信息采集面广,工作量大。对此,嵩县法院和人民银行嵩县支行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工作。
三、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要求
(一)县人民法院应确定专人,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的采集、提供,确保采集、提供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照人民银行制发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采集表的要求,采集、整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信息数据,并及时、全面、准确的录入EXCEL电子表格。
2009年12月底之前的未结执行案件(含程序性结案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放债权凭证等),法院要逐一向县人民银行提供,并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自2010年起,新收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的初始(立案)信息和结案信息,法院按月采集汇总录入EXCEL电子表格,向县人民银行提供。
(二)县人民法院应按照执行案件信息采集表的电子格式建立电子台帐,在向县人民银行提供执行案件信息之前,复制相同的信息录入表中,并增加或备注其他动态的执行案件信息,以便日后查询、统计及汇总。
(三)县人民法院向县人民银行提供的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立案日期、案号、执行依据的文号、未结标的、案件状态等。县人民银行负责对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审核工作,按照执行案件信息数据项释义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尤其是必填项,要逐一检查是否填写和填写的数据类型是否准确规范,以确保数据顺利加载入库。
(四)经过审核对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件信息,县人民银行于5日内按照接口规范录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五)在将执行案件基本信息提供给县人民银行前,县人民法院应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产生的后果,即凡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县人民法院提供给县人民银行录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即为被执行人的诚信或资质方面的不良记录,金融部门将根据该不良记录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使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和其它金融部门办理贷款融资、承兑汇票、信用卡及担保等受到限制。
(六)县人民法院向县人民银行提供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每月分两次进行,分别在当月的15日和月底前完成。
县人民银行与县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专人联络制度和定期分析通报制度,确保执行案件信息采集、对接、传输的有效性以及信息资源共享的最大化
四、本通知在实施中的未尽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和嵩县人民法院再行商定。
五、 通知自二0一0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联系人: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 刘文丽
电话 0379-66311425
邮箱 sxrh425@163.com
嵩县人民法院 王磊
电话 138*****
邮箱 couter2002@163.com
附件:1.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电子格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版)
2.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电子格式(自然人版)
3.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项释义(法人或其他组织版)
4.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项释义(自然人版)
二0一0年三月四日